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4)柏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上诉人河**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