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晋县华**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晋县华**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晋县华**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晋县华**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宁晋**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