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晋县**发有限公司、宁晋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宁晋县**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546元减半收取283773元,由原告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