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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有限公司与鹏达**限公司、鹏达**限公司邢台**酒店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鹏达**限公司因与邢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2、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鹏达**限公司与被上诉**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鹏达**限公司邢台**酒店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签定了《断桥铝、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故本案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确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鹏达**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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