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永**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永**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永**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河北永**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恒**限公司与河北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毛明朝、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冀中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北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晋县华**训有限公司与孙**、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新**有限公司与邢台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北九**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台**有限公司与鹏达**限公司、鹏达**限公司邢台**酒店综合开发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贺**、吴**等与曹雪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巨鹿**有限公司、中航长城**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南宫为峰土**限公司、安*(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