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天津峰**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峰**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静法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