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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狮与沁和能源侯村煤矿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永狮和上诉人沁和能源**公司侯**矿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永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张*,上诉人沁和能源**公司侯**矿的委托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沁水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沁和能源**公司候**矿65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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