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丙武诉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于丙武补交诉讼费用,原告于丙武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