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对被告静海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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