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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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