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诉被告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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