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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邢申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诉被告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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