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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民委员会与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水县**民委员会与被告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95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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