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水县**民委员会与被告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95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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