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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人民法院(2013)呼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采信无效证据《审核鉴定报告》,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理睬,程序错误。华**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内蒙古誉博工程项目管理有**公司出具的内誉博鉴定字(2013)第01号《审核鉴定报告》,对实际施工面积进行了测量,符合委托鉴定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得出鉴定意见。华**司虽然称誉博公司未按其申请的鉴定事项对墙体不同厚度进行鉴定,且墙体厚度的测量超出鉴定人的鉴定范围,但因墙体保温的厚度是否合格属于质量问题,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一审法院对于墙体保温厚度的鉴定未列在鉴定内容中并无不当。且本案双方于2014年8月4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自愿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综上,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内蒙古**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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