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司)因与被申请人蒙古家和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万全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人民法院(2013)乌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乌兰**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