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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人民法院(2013)呼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蒙古**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呼和**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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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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