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呼伦贝尔**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及一审被告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呼伦贝**有限公司宜诺公路A1标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伦**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呼伦**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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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