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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泰**任公司与江苏龙**限公司、达拉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原审被告达拉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第三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告江苏龙**限公司起诉请求金额在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泓**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泓**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责任公司上诉称:泓泰**任公司与江苏龙**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案应当向鄂尔**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该由鄂尔**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鄂尔**人民法院(2014)鄂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原审被告达拉特**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6月24日,上诉人**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7条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泓泰**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条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因为是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三垧梁工业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鄂尔**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故鄂尔**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泓泰**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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