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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0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与代理审判员朱**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鞍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鞍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为930元,由上诉人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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