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0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为5297.5元,由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