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程公司诉被告辽宁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市**程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47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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