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阳船**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有限公司、牟文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船**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有限公司、被告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船**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沈阳船**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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