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船**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有限公司、被告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船**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沈阳船**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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