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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迅达**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迅达(中**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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