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迅达(中**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廉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玉被执行人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梁*、甘长一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沈阳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吉祥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宇**限公司与被告李**、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圣**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巨**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乘公司)与被告辽宁**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