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廉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朱某某称,2007年8月付234,851元购买沈阳市苏家屯迎春街的房屋,并于2011年5月9号交齐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0)沈**三初字第1078号案查封了沈阳市苏家屯迎春街的房屋,而后沈阳市苏家屯法院区人民法院(2013)沈苏家屯执字第1193号案又查封了该房屋。朱某某依据沈阳中法(2015)沈**二终字第00763号判决书第二条,申请铁**院与2015年7月28日解除了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迎春街的房屋查封,现朱某某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沈苏家屯执字第1193号案查封的该房屋提出异议,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苏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的房屋,案外人朱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查封房屋系其所有,要求本院解除查封。

另查,本院轮候预查封的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的房屋,于2006年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出售给案外人朱某某,案外人朱某某于2007年8月15日给付沈阳红**有限公司现金71,911.2元,沈阳红**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盖章的收款收据,案外人朱某某于2007年8月25日电汇沈阳红**有限公司162,939.8元,沈阳红**有限公司为案外人朱某某出具该款的收条,购房款人民币234,851元已全部付清,本院轮候预查封前,案外人朱某某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并装修入住,对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无过错。上述事实有沈阳**民法院(2015)沈**二终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迎春街的房屋前,该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出卖给案外人朱某某。案外人朱某某在本院查封前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案外人朱某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位于沈阳市苏家屯迎春街的房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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