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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沈阳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沈阳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天**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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