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莫长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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