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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占富诉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占富诉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占富从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为被告施工在辽中县杨**世外桃源项目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55,892.35元。之后被告以七张支票形式支付欠款955,892.35元。但被告的支票上没有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工程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955,892.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施工情况属实,欠工程款的数额属实,现在暂时没有钱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占富从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为被告施工在辽中县杨**世外桃源项目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55,892.35元。之后被告以七张支票形式支付欠款955,892.35元。但被告的支票上没有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支票七张两份,施工合同一份,已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程施工属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55,892.35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认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2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辽**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于占富尚欠工程款955,892.35元。

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6,6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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