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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大为诉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汪大为从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20日期间为被告辽宁**限公司(杨士岗世外桃源项目)A地段至温泉房架空电缆拆除迁移架设工程施工,施工费用共计人民币5,95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工程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95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施工情况属实,欠工程款的数额属实,现在暂时没有钱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9月与被告签订A地段至温泉房架空电缆拆除迁移架设工程(辽中县杨**世外桃源项目)。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5日至同年9月20日,总工程款为5,956元。原告按约定日期完成工程项目。但被告未给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已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工程施工属实。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956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认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2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辽**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汪大为工程款5,95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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