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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沈**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2,893.5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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