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郭**、沈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于2015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2元,减半收取1154.1元,由原告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与沈阳万**有限公司、沈阳万**有限公司大**公司、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沈阳世**限公司、沈阳向光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丁力与被告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沈阳**有限公司、大连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告商**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沈阳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光一百置业(辽**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责任公司辽**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沈阳**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金**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