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