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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有限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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