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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限公司与辽宁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溪**限公司诉辽宁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80元,减半收取24240元,由原告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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