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本溪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