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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加中**限责任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本溪加中**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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