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