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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傅**与原审被告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刘**、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刘*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上诉人刘**、刘*预交),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刘**、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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