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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调兵山市开发建设的位于调兵山市u0026ldquo;檀香湾住宅小区u0026rdquo;A组团第一栋、第三栋价值为人民币四千万的房屋予以查封,或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支行账号为210017190040525021XX的账户、中国**支行账号为3103579693XX的账户、铁岭**支行账号为090201090008XX的账户、中国工**支行账号为07120120192450568XX的账户相应数额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调兵山市u0026ldquo;檀香湾住宅小区u0026rdquo;A组团第一栋(6107㎡u0026times;3000元为1832.1万元)、第三栋(7954㎡u0026times;3000元为2386.2万元)房屋。

二、对被申请人辽宁**限公司在中国建**支行账号为210017190040525021XX、中国**支行账号为3103579693XX、铁岭**支行账号为090201090008XX、中国工**支行账号为07120120192450568XX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总额为4000万元。

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或租赁,但可以使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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