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中城**开原分公司与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中城**开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李**、王**、何**、李**、被告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濯、委托代理人解宏阁、朱**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中**限公司开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40元、减半收取248520元,由原告温**开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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