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辽宁省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辽宁**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辽宁**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为4955万元,未达到辽宁**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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