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四间村民委员会、长春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恢字第36号。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四间村民委员会、长春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