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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限公司与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河北**限公司诉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长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长春**集团公司支行账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账户的银行存款62464147.92元和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长春**集团公司支行账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账户的银行存款83317.93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以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账户为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冻结该账户会影响单位职工开资,为了保证法院诉讼保全的效力,其单位已在被冻结的另一账户即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账户存足了2000万元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机械工业第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长春**集团公司支行账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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