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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限公司与吉**病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病医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11300元退还上诉人吉**病医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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