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病医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11300元退还上诉人吉**病医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