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金**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白山**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二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52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白山市金**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存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王**和白山**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吉林**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白山**民法院(2014)白**二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