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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邱**、佳**司、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赵**,一审被告长白朝鲜**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长白朝鲜**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审被告长白朝鲜**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一审第三人长白朝鲜**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维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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