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深圳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