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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