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正**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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