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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