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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程公司与刘**、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铁**程公司(简称铁**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及原审第三人吉林**有限公司(简称乾**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铁**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在厂房内建设“养生窑”生产设备,建筑工序及材料采用的是从土体基础建设开始并进行砼浇筑而成,其地基基础与厂房的地基基础构造相同,原判认定“设备基础不能等同于地基基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铁**司与刘**均认可本案建筑工程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原判认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本案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间,刘**应当承担保修及违约责任。(二)原判程序违法。原判未准许铁**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当;一审法院对铁**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既不执行,又不下达驳回裁定不当;一审法院严重超审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在厂房内建设“养生窑”生产设备,该设备的基础在厂房的地面上,高出地面一段距离,与厂房的地基基础虽然构造相同,但不能因构造相同就认定为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虽然铁**司与刘**均认可本案建筑工程经过工程质量验收,但乾**司称未验收,且铁**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原判认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并无不当;铁**司提交的乾**司出具的《吉**盛建材三期工程存在的情况》记载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厂房地面裂缝、3号线码垛基础链条基坑严重涨模、4号线搅拌基础高于设计标高40厘米、养护架返梁标高没有按照设计标高施工、骨料仓设备基础没有按设计图纸尺寸施工、养生窑层面4个通风出口盖板没有坐浆压实、养生窑层面坡度不够积水严重等,对此铁**司与刘**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又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保修期的项目,故无法判定以上项目是否在保修期内。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乾**司未经验收即使用该工程,铁**司要求刘**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得到支持。(二)乾**司未经验收即使用该工程,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原判未准许铁**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铁**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何处理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确实超过审限,但该审限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也非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综上,铁**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吉林铁**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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