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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筑工程队与吉林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公主**筑工程队(以下简称红星工程队)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红星工程队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2011年7月15日的协议属无效协议,应予撤销,请求判令正业公司给付因违约给工程队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暂定40万元及工程队垫付的税金款10万,诉讼费用由正业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都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且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为受胁迫而为,故原判认定红星工程队要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红星工程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公主岭市红星建筑工程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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