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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英**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春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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