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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与通化市**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诉人通化市**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通中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2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抗(2014)12号民事抗诉书,以吉林省**民法院(2013)通中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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